《新华智库研究》刊发文章:统筹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与地方新型投资主体建设
祁玉清 ·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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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出版的第4期《新华智库研究》,在“观点集萃”栏目中刊发了祁玉清的文章《统筹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与地方新型投资主体建设》。文章提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难、转型慢源于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债务权责关系不清、转型监管不到位、投融资关系不清、政府投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必须统筹推进地方政府新型投资主体建设,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和主体债务约束、明晰投资主体与地方政府的信用关系,有效隔离政府与企业间风险传导途径,把融资平台公司真正培育成为独立决策的新型投资主体。摘要如下:

一、系统性、协同性改革滞后制约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一)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权责关系不清,法定债务与隐性债务风险交织

融资平台承担的“打捆”项目使经营性债务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难以界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中,各方对收益风险损失预期不同,导致法定债务与隐性债务风险交织,无法有效隔离。

(二)融资平台转型监管不到位

尽管融资平台历经整治,但其政府融资职能未完全剥离。金融监管以地方政府为主,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与跟进监管,“转型到位”难以客观评价,尤其在地方经济困难时,转型效果更难保障。

(三)政府与企业投融资关系不清

地方政府过度投资激励行为依旧存在,政府与企业投资边界模糊,授权机制不完善,信用关系难以隔离,导致政府依托融资平台实施不合理或低效项目。

(四)地方政府投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地方政府投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重融资、轻投资,重政府主体、轻企业主体,重债务风险、清投资风险。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因素多、责任难界定等,加剧了基层财政压力和债务风险。

(五)对“非法金融行为”监管不足

我国金融机构基于短期业绩考核,相关部门对融资平台“非法”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界定。商业金融机构倾向扩大地方政府融资,助长了不规范融资行为。

二、坚持政策协同,统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与地方政府新型投资主体建设

(一)   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从需求侧严控平台公司融资的业务范围

以制订标准统一的地方政府投融资规划为抓手,统筹地方政府投资与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避免不合理投资。

一是梳理并消除地方政府不合理的“隐性”投资激励,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主体责任与追责机制。

二是完善地方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需求论证分析指南》,修订《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三是突出当地财力对政府公共投资的约束作用,统筹项目各方面分析评估。

四是严格落实项目投资主体风险责任。优化基于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五是持续优化政府间的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与本级政府财力不匹配的投资。

(二)   加强金融监管和主体债务约束,从资金供给端严控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渠道

一是制订《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政府非法融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同监管。

二是基于“项目属性+最终还款来源”,制订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认定标准,明确禁止投资和融资项目清单。

三是统筹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债务风险管理。

四是强化投资、金融和债务协同监管。建立统一监管目录,实施全覆盖监管,避免“监管盲区”。

(三)严格转型时间节点和路线图,把融资平台公司真正培育成为一个独立决策的地方政府新型投资主体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化债机制,剥离隐性债务。

二是制订科学的转型路径和转型目标。结合市场和地方实际需求,融资平台公司可以转型为多种投资或运营主体。

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治理能力建设。明确新型投资主体发展定位及所承担的核心功能,健全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强化风险管控。

(四)纠正错误预期,明晰投资主体与地方政府的信用关系,有效隔离风险传导途径

一是基于投入产出关系,完善地方政府对投资主体的授权经营机制。二是厘清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救助责任和投资损失责任的边界。(原文作者祁玉清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一、系统性、协同性改革滞后制约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一)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权责关系不清,法定债务与隐性债务风险交织

融资平台承担的“打捆”项目使经营性债务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难以界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中,各方对收益风险损失预期不同,导致法定债务与隐性债务风险交织,无法有效隔离。

(二)融资平台转型监管不到位

尽管融资平台历经整治,但其政府融资职能未完全剥离。金融监管以地方政府为主,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与跟进监管,“转型到位”难以客观评价,尤其在地方经济困难时,转型效果更难保障。

(三)政府与企业投融资关系不清

地方政府过度投资激励行为依旧存在,政府与企业投资边界模糊,授权机制不完善,信用关系难以隔离,导致政府依托融资平台实施不合理或低效项目。

(四)地方政府投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地方政府投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重融资、轻投资,重政府主体、轻企业主体,重债务风险、清投资风险。政府投资项目风险因素多、责任难界定等,加剧了基层财政压力和债务风险。

(五)对“非法金融行为”监管不足

我国金融机构基于短期业绩考核,相关部门对融资平台“非法”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界定。商业金融机构倾向扩大地方政府融资,助长了不规范融资行为。

二、坚持政策协同,统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与地方政府新型投资主体建设

(一)   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从需求侧严控平台公司融资的业务范围

以制订标准统一的地方政府投融资规划为抓手,统筹地方政府投资与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避免不合理投资。

一是梳理并消除地方政府不合理的“隐性”投资激励,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主体责任与追责机制。

二是完善地方政府投资决策机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需求论证分析指南》,修订《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三是突出当地财力对政府公共投资的约束作用,统筹项目各方面分析评估。

四是严格落实项目投资主体风险责任。优化基于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五是持续优化政府间的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减少与本级政府财力不匹配的投资。

(二)   加强金融监管和主体债务约束,从资金供给端严控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渠道

一是制订《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政府非法融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同监管。

二是基于“项目属性+最终还款来源”,制订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认定标准,明确禁止投资和融资项目清单。

三是统筹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债务风险管理。

四是强化投资、金融和债务协同监管。建立统一监管目录,实施全覆盖监管,避免“监管盲区”。

(三)严格转型时间节点和路线图,把融资平台公司真正培育成为一个独立决策的地方政府新型投资主体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化债机制,剥离隐性债务。

二是制订科学的转型路径和转型目标。结合市场和地方实际需求,融资平台公司可以转型为多种投资或运营主体。

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治理能力建设。明确新型投资主体发展定位及所承担的核心功能,健全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强化风险管控。

(四)纠正错误预期,明晰投资主体与地方政府的信用关系,有效隔离风险传导途径

一是基于投入产出关系,完善地方政府对投资主体的授权经营机制。二是厘清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救助责任和投资损失责任的边界。(原文作者祁玉清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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