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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女王(1702-1714年在位)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实行了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使得整个国家能够集中资源发展工业,将中国从一个完全的农业社会推进到了有自己完整的工业基础和制造能力的工业化国家。由于没有市场经济,这一时期也没有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产权保护制度。直到改革开放之后的1990年,新中国才有了自己的第一部版权法,即1990年的《著作权法》。并经过两次修改后目前在实施之中。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在大部分时间内是游离在世界版权制度发展过程之外,尤其错过了历史上技术发展变化给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和应对经验的积累过程,包括电磁技术、广播电视技术以及数字技术等。而在1990年新中国有了第一部版权法之后便迅速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技术是对版权制度有颠覆能力的新技术。这使得中国社会对版权制度的理解、运用和实施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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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版权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权利—义务—责任”模式构建出一套从作品到市场的产权交易体系,其理想状态便是作者的作品通过出版商转变成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和衍生使用,由销售和衍生使用所获得收入在作者、出版商和发行商之间公平分配。这样就形成了从作品到市场再到资本的正向激励机制,好的作品就会不断地提供给消费者,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也会不断提高。按照亚当.斯密的理论,这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魅力所在。但是版权作品与有形财产的根本不同在于前者是无形的,因而无法通过个人力量来控制。像版权作品这样的信息型财产其具有稀缺性却不具有排他性。稀缺性是指没有人来创造它们就不会出现,它们不像空气和阳光这样的公共物品;但它们一旦被公开之后又很容易被复制,因而不具有排他性。作品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具有稀缺性,作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却损害了这一要件。因此,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稀缺性,政府必须动用公权力、通过制度保护和惩罚机制,从而使得市场交易成为可能。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进行的“网剑”行动就是出于这种需要。因此,相对于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制度成本相对较高。这也在理论上被认为知识产权有保护期限制的原因之一,是权利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作为政府提供保护的回报,版权人在期满之后便将其作品贡献给公众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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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
对还在保护期的影视作品编辑成短视频在网络上公开播放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作品在市场上的稀缺性和再次使用和获利的潜在市场机会。也许有人会说“这些短视频只占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内容,并且因为没有向观众收费,因而应该是合法的”。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也没有法律依据。在超市里,一个人未经许可将一盒牙签抽出几根带走也是盗窃行为。一个人为了慈善目的,到超市偷走了几盒文具送给贫穷的孩子们,也是盗窃行为。这应该没有异议。同样的道理,短视频即使使用了原来作品很少的部分,即使是不收费地向公众进行网络传播也不能改变其是盗版行为的性质。因为任何人没有合法的依据和正当的理由都不应该侵占他人的劳动成果。一个社会中每个成员都应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来生活,而不是靠投机取巧、小偷小摸以及侵占公私利益来谋取不当利益,这样社会才会欣欣向荣、永不干涸。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并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正当回报,社会成员之间才能形成基于市场经济的合作关系,而不是相互侵占的互害关系。为此,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特别指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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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根据“唐人街探案2”制作的视频
版权法也不是绝对不允许他人免费使用作者的作品,而是规定了一些所谓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公众在满足这些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可以免费使用作品,其中典型的是个人使用。例如,为了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欣赏目的,而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短视频并在家庭成员之间分享应该是被允许的。法律上之所以有这样的例外,是因为对这种行为加之禁止的制度成本太高了,也会与个人的隐私权和住宅安宁权等更重要的利益相冲突,而且这种使用一般也对作者损害不大。但是,如果这些短视频通过网络公开或者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分享就不再属于为了个人使用目的的合理使用了,而构成侵权行为。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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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与网络法。
说明:本文经吴伟光老师授权发布,图片来自网络。
责编:原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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