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中的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判断标准、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期刊名称: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年
01 期
摘要:
我国债法没有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情形予以规定,留下立法空白。这里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得具有法律上的特殊关系或是事实上的利益一体关系,同时排除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胁迫采取区分立法模式,即在第三人欺诈情形中,表意人对合同的撤销以相对人知情或应当知情为限;而在第三人胁迫之场合,此撤销可对抗善意相对人。究其实质,系牺牲交易安全以保护静态安全。但根据现代民法理论及市场经济要求,我国应效仿《巴西民法典》,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情形作统一规定:若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表意人不得任意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