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应实行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以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的修改为视角
期刊名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
02 期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不能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的问题。量刑的一元绝对标准、多元可选择标准和多元并合标准均存在问题。坚持定量与自由裁量并行的双轨制量刑模式,能充分体现量刑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刚性与弹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与量刑公正。运用双轨制量刑时应做到:正确认识情节标准在量刑中的地位;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准确理解不同情节的适用范畴;合理把握不同数额与情节对量刑的加功作用。